被告人姚规矩犯盗窃罪一案
发布日期:2025-11-17 18:45 点击:
上述现实,被告人姚规矩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,并有人阮梦苏的陈述;价钱判定结论;被告人姚规矩取人阮梦苏签定的息争和谈书;人阮梦苏所写的申请书;被告人姚规矩的户籍证明等予以,脚以认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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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诉机关,2008年12月16日上午,被告人姚规矩“红红”、“伊伢子”窜到隆回县烟草公司大门左侧阮梦苏的店内,由被告人姚规矩采办果冻转移店从的留意力,“红红”、“伊伢子”乘隙盗走店门口芙蓉王、白沙等喷鼻烟50条,价值4760元。
本院认为,被告人姚规矩他人采纳奥秘手段,盗窃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形成了盗窃罪。公诉机关被告人姚规矩犯盗窃罪的现实清晰,充实,成立。正在配合犯罪中,被告人姚规矩提出盗窃犯意,起了次要感化,案发后,被告人姚规矩积极补偿人的经济丧失,获得人的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姚规矩从轻惩罚。同时,被告人姚规矩能志愿,可酌情对其从轻惩罚。据此,按照《中华人平易近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、第二十六条第一、四款,第五十二条和《最高 最高人平易近查察院 司法部关于合用简略单纯法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看法》第九条之,判决如下。
湖南省隆回县人平易近查察院以隆检刑诉字[2009]第68号被告人姚规矩犯盗窃罪,于200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。本院依法合用简略单纯法式,由审讯员申新国独任审讯,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员周新娥担任记实。隆回县人平易近查察院未查察员到庭。被告人姚规矩到庭加入了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
